博士后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简介
为保证博士后制度顺利实施,发挥高层次人才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我国国情又打破常规、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及时进行了修订补充,使博士后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完善的博士后管理和运行体系。
一、 博士后工作基本概念及主要管理机构职责:
1.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间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2.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3.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4.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职责:全国博管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5.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⑴ 拟定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⑵ 拟定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
⑶ 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⑷ 制定国家资助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和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⑸ 制定博士后公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⑹ 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
⑺ 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⑻ 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
⑼ 指导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单位和博士后科研工作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⑴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筹集、运作;
⑵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基金的评审工作;
⑶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⑷负责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⑸负责中外博士后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等具体事务工作;
⑹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
⑺负责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评估的具体工作;
⑻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评价、鉴定、开发和推广,组织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⑼编辑出版《中国博士后》杂志;
⑽承办“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工作;
⑾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评审的具体事务;
⑿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划拨计划并承担财务管理工作;
⒀承担博士后公寓建设的具体工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接管理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工作。
二、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1.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⑵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⑶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⑷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2.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程序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专家评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办法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按年度下达国家资招收计划,各流动站设站单位按计划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
2.各设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研究工作需要,自筹经费在国家批准设置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招收博世后研究人员。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4.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5.符合设立流动站、工作站条件的未设站单位可以招收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或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
1.在站期间考核要求: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2.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特殊管理要求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管理以工作站单位为主,流动站单位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双方应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及项目合作等问题签订协议,工作站单位需向流动站单位提供一定的专家及项目指导和仪器设备使用等费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
4.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限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5.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人事关系的管理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6.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国的有关规定
⑴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⑵留学博士选择设站单位或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可以在国内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也可以依托国内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内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和管理
1.国家资助经费由全国博管办按照下达各流动站单位的国家资助名额、标准和各单位实际进站人数逐月拨付。
2.设站单位对国拨博士后经费须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3.全国博管办和有关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严肃处理。
六、博士后评估工作
1.建立和实行博士后评估制度,主要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质量。
2.博士后评估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全国博管办根据我国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科学、系统、易行的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3.评估工作分为单位评估(流动站单位和工作站单位)和流动站评估(即学科专业)两级,主要内容包括博士后科研人员科研工作、培养质量和工作管理水平。
4.评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结合传统调查、检查的方法进行。
5.全国博管办负责定期组织博士后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好的设站单位、流动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流动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