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厂要缴那些税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共设有19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五)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我厂属工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缴纳以下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另外还需缴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一些费如:教育附加费、副食价格调节基金等。
我厂以下税种由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专设部门征收)。征管部门是南阳市卧龙区国家税务局。我厂增值税属市本级固定税源户,缴纳增值税75%归国家财政,25%归南阳市财政。缴纳企业所得税60%归国家财政,40%归南阳市财政。南阳市卧龙区国家税务局主要是为国家、市、区组织财政收入,我厂所缴纳的税金不涉及区级收入。
我厂以下税种由地税部门征收: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征管部门是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我厂属市本级固定税源户,所缴税款全划入南阳市财政。
数码印版分厂若划归宛城区国家税务局和宛城区地方税务局管理,数码印版分厂将被确定为市、区共享户,国税与地税所缴纳的所有税种市财政将与宛城区财政五五分成。
关税由海关征收,收入100%归国家财政。
二、税务机关职责介绍
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南阳市地方税务局是是南阳市主管国家税收、地方税收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税收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征收的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编制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负责全市税务系统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及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监督、检查税务系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负责全市地方税务系统财务审计工作。 (七)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等。
南阳市卧龙区国家税务局、南阳市宛城区国家税务局、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是负责我厂征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办法。(二)根据本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局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区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六)负责本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七)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八)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九)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十二)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十三)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十四)承办市税务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三)负责对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及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四)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五)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六)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七)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八)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另外南阳市卧龙区国家税务局车站路分局、南阳市宛城区国家税务局白河分局、南阳市宛城区地方税务局直属所是负责我厂涉税业务的具体经办单位。
三、日常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1、经营过程中尽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金。如:汽油、柴油、工具、空调、办公用品(除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等只要是用于经营的物品。这样可以节税。
2、取得的增值税票、普通发票必须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税务机关加盖公章外还要加盖开具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取得的增值税票如果附有清单,清单必须是由金税系统开具的机打清单,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自开票日起9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当月抵扣税金(自2010年起,延长至180天内)。所以因尽早报销,以免造成损失。
5、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可以通过认证识别,造假发票基本杜绝。普通发票问题较多,很难识别。河南省国税机关发售的发票可以通过河南省国税局网站进行网上辨别,经办人进行报销前可登陆河南省国税局网http://www.12366.ha.cn/websites/4447_viewList.html?frame_id=5725&src=tax_index&item_id=6720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进行查询。其他省市发票和河南地税发票暂时还无法查询,企业还需自行辨别。
6、取得的发票填写必须规范。如:购货单位的填写要写全体.不要写简写.更不要不写购货单位;日期的填写规范;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的填写规范;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的填写规范;大小写金额的填写规范;“开票人”的填写规范等。特别是:出差的员工回厂报销的住宿费、通讯费等发票,发票台头必须为单位全称,不允许为个人(飞机票除外)。
7、会议费报销须有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因新所得税法对招待费采取40%不允许扣除的办法,招待费的列支会造成税负的增加,所以定点宾馆的部分招待费可列一些名目,进入会议费,当然,这样做也存在涉税风险。
8、当年取得的发票必须在当年报销,特殊情况例外,如:出差人员跨年度出差报销的差旅费,当年征订下一年度的期刊、杂志等费用等。
9、项目专家评审费,厂规定造表发放,专家签字领取。通过咨询税务机关,该方法费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决方法:可采用通过宾馆会议费形式,开会议费发票,由会议费列支。
四、税务机关评估、企业自查的重点
(一) 增值税
1、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4﹚2009年以前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注意2009年固定资产抵扣时,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的真实性。
﹙5﹚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6﹚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2、销项税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负数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负数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1、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2、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 O%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1﹚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